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2條 法規: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第22條 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件,審查會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決議。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對於撤銷效力所及之處分,審查會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之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