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7條 法規: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第17條 審查會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