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3條 法規: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第23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一、申請人檢具文件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完全或不能補正。二、對已駁回確定之案件重行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