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0條 法規: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第20條 審查會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依前條規定應行迴避者,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該迴避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申請人或相關機關(構)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