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14條 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一、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如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