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16條 各級學校依本辦法訂定之校內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各級學校定有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