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者,應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
暫不領取期間申請發還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離職教職員依前項規定申請暫不領取者,其退撫儲金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儲存於受託金融機構,儲存期間依其活期存款之牌告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