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撥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個人專戶而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所定溢撥情事者,應由原溢撥機關以書面通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覈實收回溢撥金額之本息。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計算溢撥金額之本息時,應按政府及教職員負擔比率,分別結算個人專戶內原溢撥機關溢撥與教職員溢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及其盈虧累計金額,並自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覈實扣抵,繳還原溢撥機關與退還教職員,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教職員。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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