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其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由服務學校轉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審核辦理之。
一經核定,不得變更。
前項所稱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指教職員本人與政府共同撥繳及教職員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及在職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並以計至領取時適用之淨值基準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