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該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
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
前二項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參加人員實際工作需求,得以研習、工作坊、專業督導、參訪交流等方式辦理,並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第14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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