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陳述意見前,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申請提供調查報告之紙本,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