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四章 違法事件之處理 第18條 認定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性平會或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具體之證據,調查事實及判斷案件類型。二、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行為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