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性平會或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具體之證據,調查事實及判斷案件類型。
二、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行為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