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管會關於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議,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獎勵管教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書面通知受管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