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應設獎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教師代表。
三、學校家長代表。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管會委員。
獎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獎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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