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22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國民小學學生之獎勵及管教 第22條 校長對獎管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管會復議;校長對獎管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管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獎管會原決議或作成其他決議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