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19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國民小學學生之獎勵及管教 第19條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學務處核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獎勵管教事件,應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管會討論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