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一、師長口頭嘉勉。二、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三、公開場合表揚。四、…
- 第16條國民小學應設獎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行政人員代表,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
- 第17條獎管會任務如下:一、研擬訂定或修正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二、審議大功之學生獎勵事件。三、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四、…
- 第18條獎管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 第19條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學務處核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獎勵管教事件,應由學務處簽…
- 第20條獎管會審議管教事件,應不公開。獎管會審議獎勵管教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
- 第21條獎管會關於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議,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獎勵管教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不…
- 第22條校長對獎管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管會復議;校長對獎管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管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