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6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視導之程序如下:一、資料審閱。二、課堂巡查。三、向學生、教師代表問卷調查或與之晤談。四、與學校行政人員座談。視導人員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視導程序時,發現學校未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於前項第四款座談時確認之。視導人員,應對第一項第三款問卷調查及晤談內容,予以保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