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綜理學校依本法所為之相關輔導措施,領導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教務、學務、總務等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及協調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專業輔導人員,落實輔導職責。
校長除履行前項輔導職責外,於學校發生校園危機事件時,並應召集校園危機事件處理小組,協調管控事件處理及心理輔導工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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