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綜理學校依本法所為之相關輔導措施,領導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教務、學務、總務等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及協調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專業輔導人員,落實輔導職責。
校長除履行前項輔導職責外,於學校發生校園危機事件時,並應召集校園危機事件處理小組,協調管控事件處理及心理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