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第11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以外之學生輔導工作,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仍應依相關法令,視學生輔導需求及其最佳利益,進行合作及分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