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應依規定,進行學生輔導工作合作及分工。
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輔導所需經費,並專款專用。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輔導成效績優者,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