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第10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應確實記錄學生輔導資料,並於結案、職務異動或學生畢業時,依相關規定辦理資料移交或歸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