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9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二項申請案,應依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類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前項所定積分,其採計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服務地點、成績考核、獎懲、進修研習及其他事項。前項積分之計算基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屬第七條第一項聯合介聘者,由聯合小組訂定後,應經主辦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