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形。
二、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現職學校相關人員辦理教師介聘審查及申請時,對於申請介聘之教師有前項情事者,不得隱瞞;違反者,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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