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2條 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輔導教師介聘時,應以達成學校教師符合專長授課為原則,就各領域、科目專長教師人數逾實際需求人數者,優先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