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7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介聘現職教師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服務,應共同組織聯合介聘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並輪流由其中一機關主辦;主辦機關應召集聯合小組會議,訂修聯合介聘作業相關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聯合小組,應邀請校長代表及全國教師會代表擔任成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