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4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公立學校有教師缺額時,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公開甄選者外,得採介聘方式進用;現職教師有介聘之需求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前項申請介聘作業,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後,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介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