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教官對於本部、國教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聯絡處及服務學校(以下併稱權責機關)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權責機關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軍訓教官於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