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3條 權責機關之申訴處理應以書面為之,通知申訴人時並附記如不服權責機關之申訴處理者,得於申訴處理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再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