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5條 法規: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5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