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3條 法規: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3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