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前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