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4條 法規: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4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前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