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