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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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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疫後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第13條
教育部疫後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第13條
法規:
教育部疫後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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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本部得委託、委任相關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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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本辦法就學貸款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得委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就學貸…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指依就學貸款辦法辦理就學貸款,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在學貸款人:具一百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學籍並…
第4條
本辦法就學貸款補助額度如下:一、在學貸款人:(一)一百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之貸款人該學期之實際就學貸款額度;該學期無就學貸…
第5條
各承貸銀行提供本部就學貸款之貸款人資料後,由本部辦理補助資格審查作業:一、在學貸款人:經本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
第6條
承貸銀行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先行設算補助額度總額後,由本部以補助額度之一定比例分期提供補助金額予承貸銀行統籌支應。
第7條
承貸銀行應於五年內確實保存補助相關資料,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補助作業情形,承貸銀行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8條
承貸銀行應設置專線電話,提供貸款人諮詢服務。
第9條
承貸銀行辦理本補助所衍生相關作業費用,應檢具作業費用計算表,向本部請領補貼作業費用;其補貼項目、基準及其他作業事宜由本部…
第10條
本部督導與執行、各承貸銀行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之各相關人員,非由於故…
第11條
本部為辦理本補助業務所需,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提供必要資料。本部及承貸銀行為辦理本補助取得內政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財政…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本部得委託、委任相關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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