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51條 法規: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六章 附則 第51條 研究學院之採購資訊、預算、決算、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應於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完成程序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國立大學網頁建置之研究學院公開專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