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3條 法規: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四章 研究學院組織及運作 第43條 研究學院應擬訂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績效目標、年度工作重點、財務規劃、風險評估、預期效益及其他重要事項,並應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