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9條 法規: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四章 研究學院組織及運作 第39條 研究學院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對人事、財務與經營實施自我監督及稽核評估;其實施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風險管理制度之設計,包括下列內容,並得視管理需要自行增列:一、內部控制之建立。二、控制環境及風險評估。三、控制作業。四、資訊與溝通。五、監督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