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條 法規: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一、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經營模式之創新。二、編制內人員:指研究學院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進用之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及職員。三、編制外人員:指前款以外,研究學院以契約方式進用之各類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創新 編制內人員 編制外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