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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0條研究學院置院長一人,由管理會提名,經監督會同意後,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任期,至多與該屆管理會委員同。院長依法令及研究學院…
- 第21條研究學院應設產學會,置相關人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其餘人員由院長提名,經管理會同意後,由研究學院聘…
- 第22條國立大學為協助研究學院辦理第五條事項,得將經管之國有財產變更管理機關為研究學院。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經管之國有財產…
- 第23條研究學院增設、調整研究所、學位學程、博士入學考試資格、學士逕修讀碩士學位、招生方式與名額、修業期限、修習學分數及國外學歷…
- 第24條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者,由研究學院辦理。
- 第25條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之發展…
- 第27條研究學院所需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研究學院應就前項採購事項訂定採購作業規定…
- 第28條研究學院因執行第五條事項,得將經管之國有不動產及動產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或無償使用,提供合作企業開發、興建或營運,不受國有…
- 第29條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權利及義務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其遴聘…
- 第30條下列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一、編制內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
- 第31條研究學院之所長、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及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其資格及產生方式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
- 第32條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之聘任制度,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並納入創新計畫書中,經校務會議審議,報審議會通過後實施;其編制內教師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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