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19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9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前項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第一項分發學校選定原則、分發方式、學分抵免、畢業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