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15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5條 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後,董事會得經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解聘專案輔導學校校長,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專案輔導學校校長因前項或其他原因出缺,得由董事會遴聘適當人員代理之,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