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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25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25條
法規: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2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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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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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前項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
第20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時,應將學生學籍資料、教職員工人事資料、學校財產清冊、財務表冊等應永久保存之資料,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
第21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二個月內,所屬學校法人已無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學校者,學校法人應報請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屆期未辦理…
第22條
學校法人於清算時,其所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依教職員工適用法規應負擔之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及…
第23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者,原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受…
第24條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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