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6條 法規: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適用災害防救法第四十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