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6條 報關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一、依據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適當性及必要性。二、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於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