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9條 報關業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應採取下列環境及設備安全管理措施:一、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實施適當進出管制措施。二、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保護設備或技術。三、依所屬人員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訂定適當管理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