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8條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一、檢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除符合法定免為告知事由外,均應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二、依資料蒐集情況,採取適當告知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