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清查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應定期清查其有否變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