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9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19條 調解程序,得經申請機關(構)向調解會以書面陳明撤回。申請機關(構)於調解會議期日以言詞陳明撤回者,應記明於會議紀錄。調解之申請經撤回者,視為未申請調解。前項撤回,調解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